《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4月9日起实施

实时电讯作者:2026-11-06

  云南网讯(记者 茶志福)4月9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为昆明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且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也将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定要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不断提高昆明市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推动地方实现良法善治。 

  《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1988年以来,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了100多件(次)地方性法规,目前现行有效的有74部,为推进昆明改革发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改善民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对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新修正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也已于2017年2月颁布实施。

  为了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对《条例》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条例》突出的重点内容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条例》明确了昆明市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即——

  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增加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的规定;

  增加了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计划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的内容;

  规定了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内容;

  增加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规定。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明确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符合本市实际需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

  明确了在法规案的起草环节人大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工作的内容;

  增加了充分发挥一审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作用的内容;

  增加了对于专业性较强、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复杂的法规案,可以委托高等院校、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起草的内容;

  增加了列入审议类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广泛征求公众、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内容;

  对表决和终止审议等程序也作了进一步完善。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明确了地方性法规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规定了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协商机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内容;

  增加了法规案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的内容;

  规定了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立法专家知识结构和管理办法的内容;

  增加了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前立法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等内容。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为与云南省和昆明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相衔接,《条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按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内容执行。